元宇宙里的东西,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商业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宋元明清   发布时间:2022-09-27 15:17   阅读量:7806   
在购物潮流盛行的时代,面对外界,冲动消费总是不可避免的可是,后悔总是和冲动形影不离相信读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对商品不满意,无正当理由想退货,怎么办 因此,后悔权制度应运而生大家可能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但它在中国有一个熟...
 

在购物潮流盛行的时代,面对外界,冲动消费总是不可避免的可是,后悔总是和冲动形影不离相信读者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对商品不满意,无正当理由想退货,怎么办

因此,后悔权制度应运而生大家可能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但它在中国有一个熟悉的称谓,那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事实上,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感到后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购买的商品退还给经销商,而无需说明理由或承担费用我国正式确立这种后悔权制度的标志之一,就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

如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用已经深入人心,而伴随着元宇宙产业和数字收藏的兴起,各类虚拟商品也加入了网购的范畴那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否适用于宇宙其他商品的购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今天撒姐团队的文章以元宇宙中的数字馆藏为切入点,为大家分析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元宇宙中的东西

一天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不得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1退回的货物应完好无损,2.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3.该商品不是按其性质难以退货的商品,或者虽属于此类商品,但未与消费者确认

关于本条第二款提到的商品,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经明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具有下列性质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箱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幅度降低,销售时已经明示且接近保质期的商品,以及瑕疵商品

因此,七天无理由数字催收交易是否适用,关键在于数字催收是否在系统适用范围内。

第二,后悔权制度构建的复杂性。

申请还是不申请,这是个问题。

根据数字馆藏的性质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数字馆藏可能被认定为网上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或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从而被排除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

但撒姐的团队认为,对于一般的数字藏品,可能很难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两类商品。

对于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码产品,之所以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因为这些产品往往属于一次性或短期消费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观看影音产品或者安装软件看了或者装了之后,其实这个产品也算是消费完了,就算后来退货了,对消费者也没什么影响同时,这类数码产品也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消费者虽然退货了,但是买不到因此,对此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合理的

至于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打折扣的商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我们认为,数字收藏不应被视为此类商品原因是数字收藏不同于电脑和手机对于购买者来说,购买数字馆藏后没有激活或试用程序,持有数字馆藏本身不会导致其价格大幅贬值换句话说,购买和持有数字馆藏的行为既不会影响基础作品的价值,也不会影响数字馆藏基础技术带来的价值,因此将数字馆藏认定为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是不恰当的

因此,初步判断数字馆藏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如果要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就要考虑数字采集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的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可视为一项总括条款因此,对于数字馆藏,根据这一总括条款,当然可以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只要在购买时向消费者明确表示不适用该制度即可

可是,自下而上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在于对数字馆藏性质的论证可能不充分,难以根据商品的性质将数字馆藏归类为不适宜返还的商品,而且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判决中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导致平台和消费者对判决结果缺乏预见的可能性,使得数字馆藏能否返还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因此,平台或消费者试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

第三,后悔权制度的现实进路。

上述讨论似乎意味着,对于数字馆藏,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更为合适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数字典藏行业中数字典藏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也就是说,是否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根据销售的数字馆藏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例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识到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数字馆藏,应当在相关文本中向购买者明确说明:

首先,数字收藏的购买者有权下载或欣赏特定的作品即只有购买者可以在购买数字馆藏后,通过持有人的身份欣赏或下载底层作品,但购买者不能下载作品或欣赏作品本案中,虽然该形式是数字典藏的新形式,但显然该数字典藏应当属于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因此应当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第二,数字馆藏属于盲盒数字馆藏对于盲盒数字馆藏,毫无疑问应该在开放之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一旦盲盒被打开或购买后自动打开,则应认为此类数字馆藏为非完美商品,因此也应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第三,数字馆藏由买家定制如果数字典藏本身是买家要求的,然后由平台铸造,那么这种数字典藏当然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消费者定制商品,从而排除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所谓利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承诺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的许诺都符合利诱的要求至于已经打开二级市场的数字收藏平台,如果能在购买后立即进入流通,其实可能很有诱惑力总之七天无理由退货一般属于原价退货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七天内发现二级市场价格过低,可以通过无理由退货制度实现保本如果高于原价,他们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从而获得高于原价的利益换句话说,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平台达到了保本付息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利诱

所以对于这类开通了二级交易市场的平台,出于保障自身风险的考虑,不适合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第四,写在最后。

由于监管的滞后,数字收藏行业虽然有红线,但仍有很多灰色地带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慎重考虑自己做出的每一个决定,让企业合规经营,让消费者维权,从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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